“跟债务人签了调解协议,约定分 3 期还款,结果第一期就没还,怎么办”,债务调解协议(如法院调解、人民调解)虽具有法律效力,但仍存在 “债务人不履行” 的风险,若未提前做好保障,可能白耗时间。掌握以下 3 个方法,能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,避免 “签了协议也白签”。
方法一:“约定‘违约责任’,增加违约成本”。调解协议中需明确 “不履行的后果”,例如:“若债务人任意一期未按约定时间还款,需向债权人支付未还金额 20% 的违约金,且债权人有权要求一次性结清全部剩余款项”;或 “若逾期超过 15 天,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无需另行起诉”。违约责任条款能对债务人形成震慑,减少违约概率。某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调解协议时,约定 “逾期一日按未还金额 0.1% 支付违约金”,债务人因担心违约金过高,每期均按时还款,6 个月内全额结清 5 万元欠款。
方法二:“申请‘司法确认’,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”。若调解协议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签订,可在签订后 30 日内,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 “司法确认”,法院审查通过后会出具 “确认裁定书”,此时调解协议具备与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—— 债务人不履行时,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无需再走诉讼程序。某个体户与供应商经人民调解签订还款协议,随后申请司法确认,债务人逾期后,债权人凭确认裁定书 1 个月内就通过强制执行收回 4 万元货款。需注意:司法确认需双方共同申请,若债务人拒绝,可直接起诉。
方法三:“‘担保条款’同步约定,增加还款保障”。若债务人还款能力较弱,可在调解协议中要求 “提供担保”,例如:1. 由第三方(如债务人的亲友、企业)提供 “保证担保”,约定 “若债务人不履行,担保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”;2. 由债务人提供 “财产担保”,如抵押房产、车辆,或质押存款、股权,并办理抵押 / 质押登记。某债权人在调解协议中要求债务人用名下车辆提供抵押,办理抵押登记后,债务人因担心车辆被拍卖,按时履行了 3 期还款义务,全额收回 6 万元欠款。